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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什么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認定的企業。
    高企認定

    高新企業認定對企業有哪些好處?

    稅收減免
    稅收減免
    高息企業所得稅減免40%。(按15%繳納所得稅,稅率降低10%)

    財政補貼
    財政補貼
    經高新認定的企業可獲得10萬級以上無償資助

    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
    獲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可以按照175% 加計稅前扣除研發費用。

    品牌公信
    品牌公信
    認定高新企業可以幫助樹立品牌形象、提升企業公信力。

    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輔助服務流程

    高企認定辦理服務

    財務銷售收入和凈資產我們沒辦法作調整,只能讓企業努力做到業績或凈資產增長

     

    我們有專業的專利代理人,在專利挖掘的過程中,能夠兼顧到專利保護,還能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專利布局服務;

     

    在高新認定的過程中,不僅是給您編輯創新管理制度,更能為企業提供一 定的創新鼓勵,為企業研發人員創新提供動力;

     

    我們有專業的審計老師,拒絕外包!在歸集研發費用的過程中,更能規范企業的賬目,避免稅務風險!

     

    如果貴司真的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求,我們會毫無保留的告知企業,不做假是我們的宗旨!更不能因為作假被科委或稅務抽查到而讓企業進入黑名單;

    高企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辦理須知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二、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四、?新材料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七、 資源與環境技術
    八、 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如有資質辦理相關需求歡迎聯系:186 2831 5778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關鍵條件

    擁有核心知識產權,并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三個會計年度凈資產、銷售收入增長率不低于5%

    如有資質辦理相關需求歡迎聯系:186 2831 5778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

    如有資質辦理相關需求歡迎聯系:186 2831 5778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企業的好處

    1、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于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詳見08年1月起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

    2、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批準文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辦理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更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將會是眾多政策性如資金扶持等的一個基本門檻。

    3、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將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科技研發管理水平,重視科技研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能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供有力的資質,極大地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無論是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投標工程,都將有非常大的幫助。

    4、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能減免企業所得稅,無論對于何種企業都是一個難得的國家級的資質認證,對依靠科技立身的企業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響力僅次于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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